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4民初705号原告彭勤坤,男,1965年11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传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延国,男,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勤坤诉被告张延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勤坤于2016年7月15日以起诉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被告主体有误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勤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85元,减半收取792元,由原告彭勤坤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彭勤坤提出司法援助申请,并申请准许其免交诉讼费,经审查,原告彭勤坤的申请符合免交条件,本院准许其免交本案的诉讼费792元。
审 判 长 倪有为
审 判 员 王先杰
人民陪审员 刘顺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继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