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24民初705号

彭勤坤与张延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3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勤坤,张延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4民初705号原告彭勤坤,男,1965年11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传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延国,男,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勤坤诉被告张延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勤坤于2016年7月15日以起诉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被告主体有误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勤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85元,减半收取792元,由原告彭勤坤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彭勤坤提出司法援助申请,并申请准许其免交诉讼费,经审查,原告彭勤坤的申请符合免交条件,本院准许其免交本案的诉讼费792元。

审 判 长  倪有为

审 判 员  王先杰

人民陪审员  刘顺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继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