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26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丁爱忠,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于欢,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伟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姜军波,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芝执字第26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伟鹏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16294元。现因被执行人需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伟鹏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629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东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立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