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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执字第264号之五

丁爱忠与于欢、李伟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爱忠,于欢,李伟鹏,姜军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26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丁爱忠,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于欢,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伟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姜军波,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芝执字第26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伟鹏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16294元。现因被执行人需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伟鹏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629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东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立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