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490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三北西大街***号。代表人:张一飞,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来泗、陈巍,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奇亚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
法定代表人:劳华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开发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鹏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劳燕儿。
被告:张军辉。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为与被告宁波奇亚诺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亚诺公司)、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公司)、劳燕儿、张军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奇亚诺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00元、利息139772.78元、逾期利息36503.75元、复利1020.45元及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5000000元、利息139772.7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2.被告奇亚诺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00元、利息136681.11元、逾期利息41306.88元、复利1129.17元及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5000000元、利息136681.11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3.被告奇亚诺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300000元、利息81183.13元及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2300000元、利息81183.1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4.被告奇亚诺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1500000元、利息326108.85元及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11500000元、利息326108.8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5.被告奇亚诺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00元、利息76587.08元及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3000000元、利息76587.0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6.被告奇亚诺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500000元、利息108632.33元、逾期利息104612.06元、复利2066.23元及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5500000元、利息108632.3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7.原告有权就被告奇亚诺公司提供的位于慈溪市龙山镇慈东滨海区的房屋他项权证为慈房他证2014字第0008**号、000883号项下的抵押物在最高额58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诉请款项优先受偿;8.被告创意公司对上述第六项诉请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被告劳燕儿、张军辉对上述诉请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0.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负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借款时间:2014年11月28日、2015年1月15日、16日、3月2日、8月10日、27日。
二、借款金额:5500000元、5000000元、5000000元、2300000元、11500000元、3000000元。
三、约定利率:浮动利率,分别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6%、6%、6%、15%、借款发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信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加77.75个基点、77.75个基点,一月一调整,调整日为提款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按月每月20日结息,逾期借款本息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复利。
四、款项交付:同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依约放贷。
五、借款用途:第五笔借款中的10000000元及第六笔借款的借款用途为转贷,其余均为资金周转。
六、担保情况:被告奇亚诺公司以其名下的房地产为其第一、二、三、四、五笔借款本息等在58000000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慈房他证2014字第0008**号、000883号,被告创意公司为被告奇亚诺公司的第六笔借款本息等在167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劳燕儿、张军辉为被告奇亚诺公司的上述债务在33400000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劳燕儿对借款用途均知情,被告张军辉对借款用途不知情。被告创意公司与原告约定,无论主债权是否有其他担保,原告均有权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劳燕儿、张军辉未与原告约定。
七、还款期限:2015年11月13日、2016年1月13日、8日、3月1日、8月6日、24日。
八、还款情况:前四笔借款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6月20日,其余借款分文未付。
九、尚欠本息:借款32300000元、利息868965.28元、逾期利息182422.69元、复利4215.85元及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32300000元、利息868965.2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
十、其他相关的事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于2015年4月14日名称变更为原告;被告奇亚诺公司未按约还款,原告依约宣布未到期借款于2016年2月20日提前到期。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中国银监会文件、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历史账户明细单、贷款、利息处理台账、宣布融资提前到期通知书各一份、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各二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六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合同、借款凭证等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奇亚诺公司取得借款后,未按约还本付息,已属违约。原告有权依约提前收贷,要求被告奇亚诺公司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复利。被告创意公司对被告奇亚诺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应按约在相应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除新贷和旧贷系同一保证人或保证人知晓新贷偿还旧贷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劳燕儿、张军辉出具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为被告奇亚诺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被告劳燕儿系被告奇亚诺公司向原告借款时的法定代表人,并在借款合同上捺印,其应当知晓借款用途,故应对被告奇亚诺公司的上述债务在相应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原告未提供被告张军辉对借款用途知情或对旧贷提供担保的证据,故被告张军辉对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张军辉对借款用途为转贷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奇亚诺公司追偿。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奇亚诺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借款5000000元、利息139772.78元、逾期利息36503.75元、复利1020.45元及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5000000元、利息139772.7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
二、被告宁波奇亚诺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借款5000000元、利息136681.11元、逾期利息41306.88元、复利1129.17元及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5000000元、利息136681.11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
三、被告宁波奇亚诺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借款2300000元、利息81183.13元及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2300000元、利息81183.1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
四、被告宁波奇亚诺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借款11500000元、利息326108.85元及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11500000元、利息326108.8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
五、被告宁波奇亚诺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借款3000000元、利息76587.08元及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3000000元、利息76587.0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
六、被告宁波奇亚诺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借款5500000元、利息108632.33元、逾期利息104612.06元、复利2066.23元及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5500000元、利息108632.3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
七、若被告宁波奇亚诺纺织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二、三、四、五项确定的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有权对其提供的慈房他证2014字第0008**号、000883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抵押财产在58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被告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六项确定的被告宁波奇亚诺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在167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奇亚诺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
九、被告劳燕儿对原告在上述判决第七项中的抵押物受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奇亚诺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
十、被告张军辉对原告在上述判决第七项中的抵押物受偿后的不足部分中除借款用途为转贷的10000000元、3000000元外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奇亚诺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上述判决第九、十项中的被告劳燕儿、张军辉共同在33400000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十一、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208578元,由被告宁波奇亚诺纺织品有限公司、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劳燕儿、张军辉共同负担(其中被告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在122000元范围内负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天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应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的,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靳春营
人民陪审员 杨法弟
人民陪审员 方 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哲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