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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商初字第1239号

临沂市河东区某融资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沂市河东区某融资有限公司,张某某,侯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商初字第1239号原告临沂市河东区某融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某某,董事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现住址。被告侯某某,女,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现住址。被告李某,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受理原告临沂市河东区某融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侯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与该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现原告一直未能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沂市河东区某融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正堂

审 判 员  张元民

人民陪审员  李振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亚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