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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241号

孙某诉被告康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某,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241号原告孙某,女,汉族,工人,现住长春市。被告康某,男,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康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轶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