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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2380号

刘凯惠与王珍玉、陈文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凯惠,王珍玉,陈文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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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执2380号申请执行人刘凯惠,女,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王珍玉,女,195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文瑾,男,195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刘凯惠和被执行人王珍玉、陈文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珍玉、陈文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珍玉、陈文瑾在本院有系列案件需要一并执行,执行标的共计42377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珍玉、陈文瑾所有的银行存款423777.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 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