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财保10号申请人安阳市鸿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高平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9917522-2。法定代表人王新锵。被申请人四川美凌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鸿业大道南段29号。组织机构代码72342547-5。法定代表人王晓学。申请人安阳市鸿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不慎遗失从山西离柳鑫瑞煤业有限公司合法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中国民生太原现代装饰城小微专营支行,票号xxxxxxxx-xxxxxxxx,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太原芮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西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向票据支付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过程中,四川美凌蓄电池有限公司向法院申报权利,因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四川美凌蓄电池有限公司随时可承兑汇票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中国民生银行太原现代装饰城小微专营支行票号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阳市鸿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中国民生银行太原现代装饰城小微专营支行票号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太原芮诚混凝土有限公司,金额为200000元,收款人为山西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如果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丁 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郑琬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