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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438号

于江枫、于江虹、于江蛟与韩春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江枫,于江虹,于江蛟,韩春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438号申请执行人于江枫,女,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于江虹,女,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于江蛟,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韩春香,女,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于江枫、于江虹、于江蛟与被执行人韩春香继承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人于江枫、于江虹、于江蛟申请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