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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1886号

原告法库县嘉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喜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库县嘉禾物业有限公司,程桂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小额诉讼案件)(2016)辽0124民初1886号原告法库县嘉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边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696518077A。法定代表人倪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国。被告程桂华,女。委托代理人骆亚芹。

原告法库县嘉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喜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后,由

审判员李春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法库县嘉禾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法库县嘉禾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喜山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撤诉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法库县嘉禾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喜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法库县嘉禾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春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厚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