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小额诉讼案件)(2016)辽0124民初1886号原告法库县嘉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边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696518077A。法定代表人倪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国。被告程桂华,女。委托代理人骆亚芹。
原告法库县嘉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喜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后,由
审判员李春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法库县嘉禾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法库县嘉禾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喜山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撤诉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法库县嘉禾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喜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法库县嘉禾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春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厚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