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051号原告乌某某,女,1985年6月1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宝某某,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某某与被告宝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某某于
二0一六年八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乌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爱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高俊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