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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4051号

4051乌达巴拉与宝音达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乌某某,宝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051号原告乌某某,女,1985年6月1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宝某某,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某某与被告宝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某某于

二0一六年八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乌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爱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高俊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