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3270号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19号中小科技企业基地院内。法定代表人刘锦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俊峰,男,1978年5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祁云翘,女,1989年4月9日出生。被告青岛金凯利能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屏东路7号1单元202户。法定代表人陈文平,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凯利能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起诉,并于当日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钟金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