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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3执恢42号

张义洪与蔡雄、祝三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义洪,蔡雄,祝三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3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张义洪,男,汉族。被执行人蔡雄,男,汉族。被执行人祝三妹,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张义洪申请执行蔡雄、祝三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中已经对被执行人蔡雄、祝三妹拥有的位于蓬安县相如镇文君路74号的底层第一号、第二号门面(房屋产权证号:2015061**)予以查封,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蔡雄、祝三妹所有的位于蓬安县相如镇文君路74号的房屋中的底层第一号、第二号门面(房屋产权证号:2015061**)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树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