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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执278号

许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某某,毛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278号申请人许某某,男,43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毛某某,女,37岁,汉族,农民。2016年5月10日本院受理了许某某申请执行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毛海霞邮政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0722执278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宝金

审判员  金 戈

审判员  李冬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田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