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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114号

佟希民与赵树林、冷志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佟希民,赵树林,冷志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14号

申请执行人:佟希民,住所地农安县。

被执行人:赵树林,所在地农安县。

被执行人:冷志有,所在地农安县。申请执行人佟希民与被执行人赵树林、冷志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吉农民初字第167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1679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建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钟德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