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105号申请执行人
原告:乔永强,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代理人:戎本亮、李兴亮,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金锁,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刘钧国与被执行人谢长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7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7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林志
审判员 许长忠
审判员 程佳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