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2574号原告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法定代表人陈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夏沃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兰县。法定代表人林梓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沃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夏沃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夏沃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海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晓静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