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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执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钱天伟与被执行人中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天伟,中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钱天伟,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程承包商,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中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月琴,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钱天伟与被执行人中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民一初字第01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4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徽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683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玉彪

审判员  王 琪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周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