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5执400号申请执行人王道勋,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明心寺镇新塘房村3社**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64********。被执行人卿建,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户籍所在地:资中县明心寺镇新塘房村4社**号,现住资中县水南镇苌弘路129号苌弘丽景住宅小区**号楼******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3********。
原告王道勋与被告卿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025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道勋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卿建偿还借款70800元。为执行本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卿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2016)川1025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70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7月2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
一、本案执行标的款70800元,被执行人卿建于2016年12月31日前履行20000元(已履行),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标的款50800元履行完毕,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
二、被执行人卿建未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自愿承担双倍利息,以及承担违约金2000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025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