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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民初1324号

(2016)湘1129民初1324号,原告何应坤诉被告刘建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应坤,刘伦清,周春妹,刘建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9民初1324号原告何应坤,居民。被告刘伦清,农民。被告周春妹,农民。被告刘建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应坤与被告刘伦清、周春妹、刘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应坤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应坤在诉讼期间以其与被告刘伦清、周春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伦清、周春妹、刘建勇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应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1元,由原告何应坤负担。

审 判 员  何智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谢文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