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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556号

武汉市江岸区蔡家田小学与武汉市江岸区天天大川菜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市江岸区蔡家田小学,武汉市江岸区天天大川菜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55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蔡家田小学,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翟彦斌,校长。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天天大川菜馆,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经营者冯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0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天天大川菜馆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蔡家田小学腾退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俊才街14号房屋;支付截止2015年6月30日的租金31,200元,并按5,200元/月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从2015年7月1日起至承租房屋实际腾退返还之日止的场地使用费、案件受理费680元,本案执行费1,04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天天大川菜馆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88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丛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余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