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1360号
原告:深圳市依某卡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某彬,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吴某,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被告:百某环球有限公司。
被告:莫某驹,香港居民。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18元,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郭 成
审判员 吕 豫 军
审判员 聂 海 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顾婧(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