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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91民初1360号

深圳市依曼卡服饰有限公司与百合环球有限公司,莫百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依X卡服饰有限公司,百X环球有限公司,莫某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1360号

原告:深圳市依某卡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某彬,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吴某,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被告:百某环球有限公司。

被告:莫某驹,香港居民。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18元,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郭   成

审判员 吕 豫 军

审判员 聂 海 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顾婧(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