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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1执494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1执494号黄鹏,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集英花园C区8号楼1单元302,联系方式186××××8869。王建,所在地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蔡屯新村D区1排1号,联系电话137××××2161。余芳,所在地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蔡屯新村D区1排1号,联系电话138××××347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211民初592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建、余芳在银行的存款95992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王建余芳相当于95992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王建、余芳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振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贺理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