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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3民初587号

余某与黄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余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3民初587号原告余某,女,汉族,1991年1月29日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大银,光山县弦山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男,汉族,1990年11月10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黄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汤中华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邓晓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