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3民初587号原告余某,女,汉族,1991年1月29日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大银,光山县弦山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男,汉族,1990年11月10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黄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汤中华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邓晓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