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2民初3653号

熊及候与南昌强威运输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熊及候,南昌强威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3653号

原告:熊及候,男,197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代理人:谌建平,系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望,系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强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熊长发。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及候诉被告南昌强威运输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及候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熊及候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回原告熊及候1250元,由原告熊及候承担1250元。

审判员  魏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