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21执125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春。被执行人黄有牙。本院在执行李晓春与黄有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有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小文
审判员 张文华
审判员 钟玉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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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春与黄有牙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21执125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春。被执行人黄有牙。本院在执行李晓春与黄有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有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小文
审判员 张文华
审判员 钟玉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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