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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9781号

许某与徐某、马某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许某,徐某,马某甲,马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9781号原告许某,女,汉族,1938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曙光,河南怀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梁柱,河南怀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某,男,汉族,1960年2月4日出生。被告马某甲,女,汉族,1961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马某乙,男,汉族,1968年8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延英(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徐某、马某甲、马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郑文文

审 判 员  许朝军

人民陪审员  史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程少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