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9781号原告许某,女,汉族,1938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曙光,河南怀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梁柱,河南怀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某,男,汉族,1960年2月4日出生。被告马某甲,女,汉族,1961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马某乙,男,汉族,1968年8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延英(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徐某、马某甲、马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郑文文
审 判 员 许朝军
人民陪审员 史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程少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