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7433号原告岳莱,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余寒秋,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志新,广东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莱诉被告余寒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岳莱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 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钟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