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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5民初2039号

李小良与曹青松、蒋集镇高棚村民委员会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05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小良,曹青松,蒋集镇高棚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2039号原告李小良,男,1973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被告曹青松,男,1985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蒋集镇高棚村民委员会。本院于2016年06月20日受理的原告李小良与被告曹青松、被告蒋集镇高棚村民委员会的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6年07月27日申请撤诉,于08月01日寄至本院。原告撤诉行为是对其诉权的处置,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李小良撤诉。本案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李小良负担。

审判员  喻国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