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28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住所地南平市。代表人彭黎勇,行长。被执行人王娟,女,汉族,1985年11月30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林国凯,男,汉族,1986年9月18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南支行申请执行王娟、林国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381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38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黄笑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范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