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01449号
原告:安徽省守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合肥皖中装饰材料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守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皖中装饰材料厂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守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守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守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皖中装饰材料厂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省守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伟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