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911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文某某,成都市武侯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告王文杰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后,原告何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审 判 长 苏晓莉
代理
审判员 车小娇
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二〇一六年��月一日
书 记 员 尧小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