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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1911号

原告何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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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911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文某某,成都市武侯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告王文杰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后,原告何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审 判 长  苏晓莉

代理

审判员  车小娇

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二〇一六年��月一日

书 记 员  尧小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