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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执字第249号

(2015)左执字第249号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范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勇军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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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5)左执字第249号

申请执行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亚军,职务:理事长。

被执行人:范勇军。本院在执行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范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主动履行了一万元,剩下的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范勇军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上其它可供执行线索,且申请人书面表示该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新瑞

审判员 :高文庆

审判员 :李建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 王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