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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737号

甄旭东与郭俊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甄旭东,郭俊

裁判文书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737号申请人甄旭东,公民身份证号×××,男,出生日期1970年08月04日,汉族,职工。被执行人郭俊,公民身份证号×××,女,出生日期1964年12月28日,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人甄旭东与被执行人郭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26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7623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60元,保全费1050元,执行费1043.49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甄旭东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乌民初字第261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张 文 旭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蒋 海 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