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3242号
原告:新疆南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西郊机动车交易市场。
法定代表人:赵建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明,住伊宁市。
被告:程荣,住伊宁市,其他信息不详。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新疆南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程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南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办理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喻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