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林正清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开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吉林正清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开元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开元村民委员会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5)绿民二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正清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因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影
审判员 常 弘
审判员 杜玉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于小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