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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16号

刘嘉诚与何招燕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16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嘉诚,何招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84民初16号

原告:刘嘉诚,住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何招燕,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原告刘嘉诚诉被告何招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嘉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招燕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月3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立下借款合同和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从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逾期按月利率3%计付。双方特别约定,合同履行地为从化区街口街。签订借款合同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本金50000元。逾期后,被告一直未将借款本息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原告最后一次向被告主张权利的日期为2015年11月19日。故诉讼要求判令:

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30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给原告;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诉求,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条、收条原件及被告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及质证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即利息每月1500元,在每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期限从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逾期还款,按月利率3%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从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日,原告将现金50000元支付给被告,被告出具了收条予以确认,并将其房产证交由原告。被告借款后,在2015年5月31日前共偿还了5000元利息,之后未偿还过任何款项。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且原告无法再找到被告。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借条,被告亦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原告支付的50000元现金,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被告逾期未偿还借款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有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借款利息,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均按月利率3%进行计算,原告起诉自愿要求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30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本院确定为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30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但根据上述方式计算的利息超过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对于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支付原告的5000元利息,从上述计算的利息中予以扣减。被告何招燕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何招燕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欠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30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但根据上述方式计算的利息超过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对于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支付原告的5000元利息,从上述计算的利息中予以扣减)给原告刘嘉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何招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焕华

审 判 员  吕树彬

人民陪审员  刘镇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谢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