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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民初1357号

原告广东龙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山市华晨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龙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华晨防水保温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1357号

原告:广东龙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永顺,男,汉族,身份证号:440503196408301217。

被告:白山市华晨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龙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山市华晨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龙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龙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白山市华晨防水保温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6.00元减半收取65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牛晓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