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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民初1640号

广西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覃肖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覃肖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02民初1640号原告广西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188306957。法定代表人玉荣怀,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玉荣珍,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莫晓丹,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肖明。本院在审理广西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覃肖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本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覃肖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韦祖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