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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7执1010号

武壮、菏泽市鑫正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壮,菏泽市鑫正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来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7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武壮,男,汉族,1990年3月1日出生,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菏泽市鑫正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县陈集镇(长江东路路南上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来宾,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来宾,男,汉族,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武壮与菏泽市鑫正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来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1727民初14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2016年8月1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由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陶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7民初1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月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魏衍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