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1534号原告汤方猛。委托代理人章玲,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宁嘉兴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方猛与咸宁嘉兴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方猛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方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咸宁开发区农行负担。
审判员 徐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金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