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381刑初159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某甲,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广检刑诉(2016)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0日07时许,被告人华某甲与其三哥华某丁因搭设做生意的棚子发生纠纷。华某丁的棚子被被告人华某甲掀翻,华某丁到其家论理时,被其持刀追撵砍伤。华某丁的伤情经广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二级。2016年6月4日,被告人华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华某丁医疗费用4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华某甲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证人吴某、陈某、华某乙、华某丙、胡某证言、被害人华某丁陈述、广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刑事照相图片、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被告人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华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且本案系亲属之间因民间纠纷引发,可酌定从轻处罚,并据其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玖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涂小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