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095号原告许某某,男,1974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温某某,女,1973年10月07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雪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鲍光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