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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4095号

许国兢与温永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某,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095号原告许某某,男,1974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温某某,女,1973年10月07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雪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鲍光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