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民初7398号

周泉树与朱燕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泉树,朱燕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7398号原告周泉树。委托代理人刘土根,江西省横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燕妹。委托代理人胡水清,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泉树诉被告朱燕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泉树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蒋晓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鹏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