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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6执316号

蒋青与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东风村南冲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1-07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青,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东风村南冲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6执316号申请执行人蒋青,女,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东风村南冲村民小组,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6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东风村南冲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5日内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蒋青土地征用补偿费60890元,但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东风村南冲村民小组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东风村南冲村民小组银行存款63601元;或扣留、提取其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榜元

审 判 员  吴仁智

代理

审判员  刘 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刘强福校对人: 刘 强 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