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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民初1509号

李萍诉谭显文离婚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谭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1509号原告李某,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被告谭某某,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 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维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