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1258号原告邓志福。委托代理人刘仕荣,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被告文辉祥。委托代理人肖山红,株洲市芦淞区芦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文书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良,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海涛,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各种法律文书,进行重新鉴定等。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志福与被告文辉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志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815元,减半收取1408元,由原告邓志福承担。
审判员 粟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宾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