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1533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方法,平江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经调解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诉讼。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奇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田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