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26民初1533号

原告张喜桂诉被告姜康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1533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方法,平江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经调解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诉讼。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奇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田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