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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8民初1355号

张文玉与欧发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文玉,欧发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8民初1355号原告张文玉,男,1960年6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农业,住安龙县。委托代理人黄启镜,安龙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欧发亮,男,1964年12月07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女,约50岁,住安龙县,系被告欧发亮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玉与被告欧发亮,张发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玉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动支付了所欠的劳动报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确属自愿,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文玉承担。

审 判 长  罗 柠

审 判 员  陈帮灿

代理

审判员  黄金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姜安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