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2168号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周卫新,上海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许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罗某已预交),由罗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玉凤
人民陪审员 许庆健
人民陪审员 徐仁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