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1民初2168号

罗某与许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罗某,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2168号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周卫新,上海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许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罗某已预交),由罗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玉凤

人民陪审员  许庆健

人民陪审员  徐仁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