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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1300-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与陆爱武、许昌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陆爱武,许昌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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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130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住所地:奉化市。

负责人:余秀位,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陆爱武。

被执行人:许昌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19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日以(2016)浙0283执130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许昌虎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岳林街道龙津尚都12幢402室的房产及土地,责令被执行人陆爱武、许昌虎归还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案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有权以登记在被执行人许昌虎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岳林街道龙津尚都12幢402室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272.5元,申请执行费3179元,由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许昌虎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岳林街道龙津尚都12幢402室(房产证号:奉化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08﹞字第47**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飞龙

审判员  宣小虎

审判员  蒋伟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